01
一
是否正確選擇計稅方式
建筑企業(yè)一般納稅人企業(yè)選擇增值稅計稅方式有兩種情況:
1、營改增前開工的老項目可以選擇簡易計稅
開工標準以施工許可證注明的開工日期或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,如實際開工日期有不同,以實際開工為準;稅收稽查中會檢查老項目條件適用是否正確,是否有存在將新項目強行包裝為老項目享受簡易計稅的情況。
2、清包工工程和甲供工程可以選擇簡易計稅
清包工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,并收取人工費、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。實務中的土方、勞務、裝修都有可能是清包工模式。
甲供工程,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、材料、動力由工程發(fā)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。
這里需要注意三點:
1>全部或部分甲供都可以作為認定甲供工程的條件;
2>不僅僅是設備材料,動力甲供也可以作為認定條件;比如電力供應就屬于動力;
3>對于建筑總包而言,按照財稅[2017]58號)第一條規(guī)定: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、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,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、混凝土、砌體材料、預制構件的,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。這里需要注意如果符合這個條件的總包方只能選擇簡易計稅,不能進行選擇。
二
是否按照要求預交稅款
建筑企業(yè)預交增值稅有兩種情況:
1、跨地區(qū)提供建筑服務
按照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(guī)定,建筑企業(yè)如果在同一地級行政區(qū)內提供建筑服務,無需預交稅款,直接在征管局申報即可;如果跨越地級行政區(qū),應向建筑服務發(fā)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,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。
2、收到預收款預交增值稅
建筑安裝企業(yè),在經(jīng)營活動中收到預收款,需要預繳增值稅。
根據(jù)財稅[2017]58號文件《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》規(guī)定:
三、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,應在收到預收款時,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,按照本條第三款規(guī)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。
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%,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%。具體交法同上面的跨區(qū)域預征,這里不再贅述。
【延伸拓展】
預繳增值稅的賬務處理
【舉個例子】
某建安異地項目,在項目所在地預繳增值稅10萬元,公司機構所在地本期應交增值稅15萬元
1、異地預繳
借:應交稅費—預繳增值稅 10
貸:銀行存款 10
2、月末處理
A、結轉未交
借:應交稅費—應交增值稅(轉出未交增值稅)15
貸: 應交稅費—未交增值稅 15
B、預繳轉入未繳增值稅
借:應交稅費—未交增值稅 10
貸:應交稅費—預交增值稅 10
3、次月申報繳納
借:應交稅費—未交增值稅 5
貸:銀行存款 5
對于增值稅預征,稅務稽查關注的重點是三個
——是否按照納稅義務發(fā)生時間預征;
——是否按照稅法要求在建筑服務發(fā)生地預征;
——如果有分包,是否按照稅法要求具備了分包扣除條件,并取得了分包方提供的增值稅發(fā)票。
三
是否按照稅法要求確認納稅時間節(jié)點
建筑企業(yè)增值稅最大的問題就是納稅義務發(fā)生時間 的把握問題。
根據(jù)2016年36號文規(guī)定,納稅人發(fā)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(jù)的當天;先開具發(fā)票的,為開具發(fā)票的當天。收訖銷售款項,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、無形資產(chǎn)、不動產(chǎn)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。
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(jù)的當天,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;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,為服務、無形資產(chǎn)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(chǎn)權屬變更的當天。
舉個例子: 2018年12月,建筑企業(yè)同甲方確認的工程量為1000萬元,按照合同約定應付工程量的80%即800萬元,但實際支付了500萬元。
增值稅納稅義務究竟是按照哪個數(shù)字?
按照稅法規(guī)定應稅行為和收款應同時成立納稅義務才發(fā)生,對于收款又有兩個標準,一個是實際收款,一個是按照合同的應收款 ,這兩個采用孰早原則。
分析一下: 應稅行為應為1000萬,實際收款500萬,但合同約定應收800萬,合同約定的日期已到,因此應按照800萬繳納增值稅。
實務中很多建筑企業(yè)直接按照實際收款確認增值稅收入繳納稅款,存在很大的涉稅風險,這個正是稅務稽查的重點之一。
四
是否將各種價外費用確認交稅
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中的價外費用建筑業(yè)稅務籌劃技巧,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(xù)費、補貼、基金、集資費、返還利潤、獎勵費、違約金、滯納金、延期付款利息、賠償金、代收款項、代墊款項、包裝費、包裝物租金、儲備費、優(yōu)質費、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。
根據(jù)財稅〔2016〕36號文對于價外費用的描述更為簡潔:價外費用,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,但不包括以下項目:
(一)代為收取并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(guī)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(yè)性收費。
(二)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(fā)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。
建筑企業(yè)在實務中的價外費用比較常見的如獎勵款和違約金,都需要跟隨主稅種繳納增值稅,并向建設方開具發(fā)票。 對于價外費用的判斷,有兩個點需要注意:
第一,合同有效,交易發(fā)生,主價款存在,是價外費用判斷的第一個標準;
第二,價外費用同主價款的支付方向必須一致。
如建造合同正常實施,建設單位向施工方支付違約金就屬于價外費用,反過來,施工方向建設單位支付違約金就不屬于價外費用。
再比如說,雙方合同未開始就解除,即使是建設單位向施工方支付解約違約金,也不視為價外費用,不需要繳納增值稅。
建筑行業(yè)的財務小主們,請切記上述4大自查清單,避免不必要的麻煩。
除此之外,身處建筑行業(yè)的朋友們應該如何合理籌劃?避免被老板誤會多為公司繳納稅款。
和小編一起往下看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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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2
建筑行業(yè)
財務必備的3大納稅籌劃要點
一
建筑業(yè)個稅申報及社?;I劃妙招!
1. 建筑工人頻繁跨地區(qū)、跨單位、跨項目作業(yè),要做到全員全額申報個稅難度非常大 ,在其他配套制度不健全的情況下做到建筑業(yè)全員全額征管是不現(xiàn)實的。
因此,建筑業(yè)的個稅申報,基本都根據(jù)工程項目所在地根據(jù)工程項目總金額核定征收,這種就不需要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。工資表原則上是據(jù)實列支,有差異稅務局可能沒有辦法來核實。
那有人會問:核定征收農民工社保怎么辦?
如果在核定征收下,沒有對農民工的工資進行全員全額申報,稅務機關也沒有辦法來核定農民工的社保。
根據(jù)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(第10號)規(guī)定:建筑施工企業(yè)可以實行以建筑施工項目為單位,按照項目工程總造價的一定比例,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。
2. 對于工人數(shù)量不多 的情況(如吊裝等工程),盡量按照全員全額申報。 這樣與核定征收相比,繳納的個稅要少一點,工程作業(yè)所在地稅務機關也不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。
根據(jù)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規(guī)定:跨省異地施工單位應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業(yè)人員工資、薪金所得,向工程作業(yè)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。凡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,工程作業(yè)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。
3. 建筑企業(yè)與個人包工頭 簽訂建筑勞務承包合同的用工形式在建筑業(yè)中也是很常見的。
通常有以下幾種方式支付勞務費:
1> 直接按照工資表來支付,全員全額申報。這種在未來可能涉及個人所得稅、社保等風險。
2> 包工頭注冊成為個體工商戶。支付勞務報酬時以個體工商戶的名義開發(fā)票,它與公司是一種服務關系,不是雇傭關系,就不存在社保等風險。
向包工頭支付勞務費的時候,他以個體工商戶的名義去稅務機關代開發(fā)票,并且每個月不超過10萬免征增值稅。
3> 以包工頭個人的名義去稅務局代開發(fā)票。一定要以經(jīng)營所得(承包承租經(jīng)營)方式去代開,千萬不要以勞務費的形式代開。
因為從2019年1月1日起工資薪金、勞務報酬、稿酬、特許權使用費四項作為綜合所得,將來進行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可能會涉及補稅風險。
注意: 并不是說包工頭注冊成為個體工商戶,建筑業(yè)就萬事大吉了!
根據(jù)勞社部發(fā)〔2005〕12號規(guī)定:建筑施工、礦山企業(yè)等用人單位將工程(業(yè)務)或經(jīng)營權發(fā)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,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,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(fā)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。
因個體工商戶不具備主體資格,農民工的安全責任仍然是建筑公司承擔。
二
招投標中“一般計稅”與“簡易計稅”稅負誰低?
在實際工作中,經(jīng)常會有招投標,那對于建筑施工企業(yè)而言,“一般計稅”9%與“簡易計稅”3%哪計稅方式更好呢?
1、一般計稅方式
應繳增值稅=合同金額A/(1+9%)*9%-進項稅額
=8.26%A—進項稅額
2、簡易計稅方式
應繳增值稅=合同金額A/(1+3%)*3%=2.91%A
3、假設:一般計稅方式=簡易計稅方法
2.91%A=8.26%A—進項稅額
進項稅額/A=5.35%
對于一般計稅方式最大的優(yōu)勢在于進項稅額,所以:
(1)當進項稅額占合同總收入的比例=5.35%,兩種方式都可以選擇。
(2)當進項稅額占合同總收入的比例>5.35%,選擇一般計稅方式。
(3)當進項稅額占合同總收入的比例
4、進一步換算成為材料的進項稅額 (以13%稅率為例):
材料價稅合計/(1+13%)*13%=5.35%A
材料價稅合計/A=46.52%
(1)當材料占合同總收入的比例=46.52%,兩種方式都可以選擇。
(2)當材料占合同總收入的比例>46.52%,選擇一般計稅方式。
(3)當材料占合同總收入的比例
三
既有一般也有簡易計稅項目,進項如何抵扣?
根據(jù)財稅(2016)36號規(guī)定: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,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、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,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:
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=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×(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+免征增值稅 項目銷售額)÷當期全部銷售額
主管稅務機關可按照上述公式依據(jù)年度數(shù)據(jù),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。
注意: 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(chǎn)、無形資產(chǎn)、不動產(chǎn)只有專門用于簡易計稅項目的才進行進項稅額轉出,建筑公司購買的固定資產(chǎn)等既用于一般計稅項目建筑業(yè)稅務籌劃技巧,又用于簡易計稅項目時可以不用進行進項稅額轉出。
在項目部是租賃的情況下,對方開的是租賃發(fā)票時,也不需要進項稅額轉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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